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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 不得销售

来源:房天下平台 2017-08-23 13:05:00

[摘要]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规〔2017〕2号)明确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招拍挂出让土地中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规〔2017〕2号)

各区、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有关区、市房屋管理部门,局直有关单位、局有关处室:

为切实做好全市招拍挂出让土地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时,招拍挂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的,适用本通知。

二、土地出让时,招拍挂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三、出让合同签订时,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本通知第二条内容,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

四、自持商品住房首次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中记载“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用于出租,不得销售、转让或分割抵押”。

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各有关区、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房屋管理部门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将自持商品住房擅自转让、“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纳入“黑名单”。在问题整改到位前,纳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及其子公司、股东、股东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活动。

七、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可优先面向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供应。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20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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