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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3-08-28 17:15:36

[摘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鼓励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下称高新区)范围内,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注册时间满一年的制造业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聚焦主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一条 鼓励企业高速发展

对年度营业收入净增超过10亿元(含)的企业予以300万元奖励;7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予以200万元奖励;4亿元(含)至7亿元的企业予以100万元奖励;2亿元(含)至4亿元的企业予以6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的企业予以30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予以1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培育企业发展梯队

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其高级管理团队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在获得更高级别奖励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三条 支持企业倍增发展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到3亿元,承诺3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2%予以奖励;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可承诺3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25%的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2%予以奖励;或承诺5年内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且实现年均增幅不低于15%的制造业企业,按照区内制造业营业收入口径增量的1%予以奖励。

建立倍增企业动态培育库,企业诉求可“一事一议”。

第四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累计30万元奖励(纳统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及第三年年营业收入正增长的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提升效能推动转型升级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于获得市级综合技改奖补和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扶持的企业,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奖励。(对于投资500万以上的技改项目须为纳统在库项目才能申请区级奖励)。企业所获区级技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

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根据上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其中对购买青岛高新区企业生产或集成的机器人产品的企业,再根据上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奖励。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全面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强化标杆引领、示范带动,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若已享受下一级奖励,在获评更高级别认定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项目给予绿色信贷等金融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鼓励企业聚焦主业,持续提升自主研发、工艺改进和服务型制造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企业突出优势谋求创新发展

第十条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家、 省、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500 万元、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若已享受下一级奖励,在获评更高级别认定时,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青岛市小企业产业园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坚持专业化发展

对新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30万元奖励。同时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山东省“专精特新”荣誉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对新认定的营业收入1000万(含)以上的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推广应用首台(套)创新产品

企业新获得山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根据市级奖补资金给予50%配套扶持。支持企业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在政府项目中首购首试。对本区企业购买应用区内企业新认定的首台(套)产品,按购买价格(不含税)的30%给予购买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培育发展新动能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互联网生态建设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按照市级财政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在设计、制造、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推进数字化普及、网络化协同、智能化提升等方面的改造升级,重点对企业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年度内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其中采用注册地为高新区的企业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产品或服务,补贴比例按照上级认定的合同额上浮10%单独计算。

对选择获批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企业进行两化融合改造的投资50万元以下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奖励。

第十五条 加大场景示范应用奖励

培育“未来城市”场景示范项目,对入选青岛市“十佳场景示范”的,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评山东省“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5G试点示范的项目,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建设

对获批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鼓励赋能中心对区内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每完成一家数字化诊断并签订改造协议的,给予赋能中心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第一条与第三条不可同时享受。第三条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倍增期内区级经济贡献之和。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医疗医药类企业15年)内不迁离青岛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相关承诺,青岛高新区管委有权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本政策所需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对于协议期内企业,如有与本政策类似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强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度公布的工业企业A、B、C、D四类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上述非投资类政策扶持企业进行差别化配置,其中A类和B类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按照100%给予拨付(对未列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参照AB类执行),C类企业按照80%给予拨付,D类企业不予支持,推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青岛高新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解释,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具体执行程序及标准见本政策配套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发布时间: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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