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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2]87号)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试点范围与改造任务
(一)试点范围。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我省全部县(市)和申报危房改造任务的区。
(二)改造任务。2012年全省危房改造任务是12万户,其中建筑节能示范户8000户。
(三)任务分解。各地危房改造任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根据各地危房数、申报数、上年工作绩效、补助资金落实等情况,以及适当向环首都扶贫开发攻坚示范区、基层建设年帮扶村倾斜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各市、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见附件。
二、关于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本村农村 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农村贫困户。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 危险、经济 贫困农户解决 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二)申报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建设部门要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工作。
(三)补助标准。2012年 补助我省92000万元,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在此基础上对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500元补助。省级财政安排补助52500万元,每户平均补助4375元。具体补助办法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关于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集。除用好 和省安排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以外,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 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本级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使用。各市、县(市、区)要按照《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 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四、关于改造方式和建设形式
(一)改造方式。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处于危险场地,应异地新建;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房改造方式,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解决住房的场地安全和结构安全,不能用于单纯的住房装饰装修,更不能用于围墙、院门、车库、厂房等非住房设施。
(二)建设形式。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一般分散、分户在原址或就近进行改造建设。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县(市)、乡(镇) 或有关部门要进行组织协调,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任务。
(三)设施建设。要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人居环境。对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同步实施无障碍